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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 816回答 2 2021-01-20 15:30

    注册机械工程师

    已解决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024-05-16 08:46
    听说现在考机械注册工程师。
    基础课考哪几门?
    专业课考哪几门?
    机械注册工程师与以前的机械工程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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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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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问机械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1616631 注册 Engineer,机械和注册 engineer,有用吗? 似乎是针对建筑行业的: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系统暂行规定第1章总则第一条是加强对机械专业施工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 ,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 .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机械专业施工工程设计的人员(包括制造工艺,非标准设备,特殊用途设备,工业炉,生产线,连续输送系统和设备)和 相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 .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准入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 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专业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的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英文翻译是:Engineering 设计专业的机械工程师第五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系统,并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系统的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册和勘察设计 注册级机械工程师资格的实践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 注册] 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机械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勘察设计 注册对机械工程师的资格实行国家统一大纲和统一主张原则上,考试系统每年举行一次 .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设立机械工程专业委员会专业,负责起草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和管理试题库,组织试题库 . 评估论文,并提出评分标准和资格标准建议 .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批准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和资格标准 .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专业实践要求,可以申请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 检查 . 第九条通过资格审查的,人事部和建设部应当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出具勘察设计 [ 注册人事部印刷,人事和建筑部印刷的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十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格证书,并 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 .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资格应执行注册作业管理系统 . 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必须通过注册,然后才能以注册机械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练习 . 第十二条建设部是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由具有建设资格的单位工程设计聘用,并通过用人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本机的工业和商业注册所在的位置 . 主管当局提交注册的申请 .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 或不符合法律形式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如未能在截止日期后通知申请人,应接受该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所有内容 .对于注册申请被接受或不被接受的,应当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日期 . 发行 .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程序,并向建设部报告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 批准 . 建设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 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决定,应将延期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发送给被批准的申请人 . 签发统一生产并打印的注册证书并盖章 . 第16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每个注册有效期为3年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应由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本人保存和使用 . 第十七条最初的注册申请者可以在获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申请注册 . 未在时限内申请的人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符合本条的继续教育要求 .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的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逾期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注册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练习的人,应在该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签注册 .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批准续展注册 . 如果未在期限内做出决定,则视为已被批准 . 更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程师勘察设计 注册的续展注册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达到注册 k0]在此期间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 第19条在注册的有效期内,勘察设计 注册改变其实习单位的机械工程师应终止与原用人单位的劳资关系,并按照第1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 这些规定注册手续 . 更改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业务印章将在原始注册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要更改注册,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转移证明》或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效:(一)用人单位破产;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3)用人单位已撤销项目勘察设计的资格证书; (四)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5)注册的有效期已到期,并且注册没有更新; (6)丧失能力或死亡或被宣布失踪; (7)注册无效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一条【k3】【k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械工程师,是【k0】机械工程师和用人单位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政府 . 经商务部审查批准后,办理取消手续,并撤回注册证书并盖章 . (一)不具备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取消注册的人;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得注册; (5)注册被依法撤销; (六)受到刑事处罚; (7)应取消注册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注册:(1)没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处罚尚未完成; (3)由于建筑工程调查,设计或相关业务,将受到刑事处罚,并且自执行刑事处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注册为止,不到两年; (4)法律法规不允许注册其他情况 . 第23条对于被取消注册或被拒绝注册的人,重新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照第1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这些规定注册 . 第二十四条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 当事人对取消注册或拒绝注册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章实施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应在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中进行机械专业施工工程设计练习活动 . 第26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工作范围:(1)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 (2)机械专业建筑工程技术咨询; (3)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4)机械专业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 (5)指导并监督本专业设计项目的建设;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27条在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签名并贴上工作印章后才能生效 . 需要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签名和盖章的设计文件的类型和方法,应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签名并盖章的设计文件的变更,应由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本人进行; 由于特殊情况,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不能进行任何修改,但应由其他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进行修改,并签名并加盖工作印章,并负责 修正案 .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 注册从事实习活动的机械工程师,由其单位委托并统一收费 . 委托单位对因机械专业施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向承担设计职责的机械工程师勘察设计 注册寻求赔偿 .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 第5章继续教育第31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机械工​​程师继续教育注册,重新应用注册和过期的初始注册的前提条件 . 在每个注册期间,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应按要求完成对专业的继续培训 . 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 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小时 .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勘察设计 注册作为机械工程师的头衔;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 (3)保留并使用我的注册证书和业务印章; (4)说明并捍卫我在工程设计领域中的活动;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取得和实行与职责相对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上诉 .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法规; (3)确保其专业活动的结果和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实践水平; (五)在练习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6)保持国家秘密和在实践活动中学习到的他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禁止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练习;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 (9)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发布前,长期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符合评估认证要求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评估认证,取得人民 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符合考试注册要求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专业在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中相关经验的证明 .参加考试的方式应另行规定 . 申请参加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专业人员,申请注册和实践管理措施将分别制定 . 第三十七条从事专业,工程设计机械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 第三十八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批准的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工作错误引起的专业技术 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以追究责任人赔偿 . 第三十九条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批准的勘察设计 注册级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监督不到位,自谋职业等违纪行为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1条勘察设计 注册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 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并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和考试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检查工作,由地方人事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协商确定 . 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 通过基础考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注册要求的人员可以参加专业考试 . 专业只有通过考试,您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三条基础考试为期两天半,每次四小时 . 专业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 . 每个部分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为3个小时 . 第四条符合《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系统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础考试:(1)取得专业( 指机械设计制造和自动化,材料成型和控制工程,过程设备和控制工程专业,请参见附表1,下同)或相似的专业(指金属材料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纺织工程,食品) 科学与工程等 .专业,见附表1,下同)本科以上学历 . (2)获得此专业或类似专业大学的大学学位,并且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一年 . (3)在其他专业大学中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并且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一年 . 第五条通过基础考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业考试:(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 2年; 或者在获得类似专业的博士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的工作3年 . (2)获得此专业硕士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的工作3年; 或获得相似的专业硕士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建造工程设计已有4年 . (3)在获得包括本专业或本专业研究生课程的双学士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构造工程设计的工作4年; 或获得了类似的专业学位,并获得了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的毕业后,他从事了专业机械工程设计结构的研究已有5年了 . (4)获得学士学位或通过专业教育评估的学位后,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四年; 或获得未通过此专业教育评估的学士学位或学位 .之后,他从事机械专业构造工程设计已有5年; 或获得相似的专业大学学位或学位后,他从事机械专业建造工程设计已有6年了 . (5)获得此专业大学学位后,已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6年; 或获得相似的专业大学学位后,已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造工程设计工作至少7年 . (6)在其他专业大学中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的工作8年 . 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一,基础考试免修,只需参加专业考试:(1)获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5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博士学位 .获得学位后,他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已有6年 . (2)获得此专业硕士学位后,他从事了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的工作6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硕士学位后,他已经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造工程设计了7年 . (3)在获得包括该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该专业的研究生学位之后,已经从事了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的研究;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学位,并获得了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他从事机械专业构造工程设计已有8年了 . (4)获得学士学位或学位后,从事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已有8年; 或获得类似专业学士学位或学位的学士学位或学位后,他已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的工作9年 . (5)获得此专业大学学位后,已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9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大学学位后,已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至少10年 . (6)在其他专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后,他从事了专业机械工程设计的建设工作 . (7)在获得其他专业大学的大专学历后,他从事了专业机械制造工程设计的工作15年 . (8)获得该专业中专学位后,累积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工作25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中专学历,并至少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工作,至少需要30年 .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登记 . 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程序和登记条件,考试合格后,签发考试录取票 . 参加者在入场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 〔K2〕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登记 .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 原则上,考试中心位于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高校或指定的高考中如果确实需要在其他城市建立学校,则必须经过人事部和建设部的批准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 参加考试工作(包括考试题库,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并组织有关考试内容的培训 . 参加相关培训的候选人应遵守自愿原则 . 第十条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卷的订购,打印,分发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防止泄漏 . 第十一条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回避制度 . 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依照“ 专业《处理违纪行为的规定》和《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 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鉴定和认可措施1.鉴定和认可条件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已长期从事工程设计单位的专业机械制造工程设计工作 时间,并被评估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位,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健康状况以及在职人员和人员编制 .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2)国家工程设计硕士 . (3)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从事机械专业建筑工程设计已有15年以上,并获得了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或银奖或相关机械 专业国家建筑工程技术进步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岁(含),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某建筑事务所担任校长或副院长 . 具有A 工程设计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总工程师,负责机械专业技术工作5年 . 2.机械建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雇编写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课程提纲并提出问题 . (4)具有以下条件1或2并通过专业测试的人员 . 1.满足以下每个条件(1)和(2) . (1)学历和专业背景①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从该专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并且在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积累了15年的经验;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学士学位及以上他从事机械专业构造工程设计已有20年 . ②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在这所专业学院获得了学士学位,并从事过专业机械工程设计建设[20]年; 在1979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了与专业类似大学学位的大学学位,并且已经从事机械专业 Construction 工程设计工作了25年 . ③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该专业中专学位,并且从事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已有25年以上; 在197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了类似的专业中专学位,并且已经从事机械专业 Construction 工程设计工作了30年 . ④在1970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了其他专业中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了专业机械工程设计建造工作30年 . (2)技术性能和资格①担任机械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格分类标准中的工程项目,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 一种 . 大型工程项目或复杂的非标,特殊设备工业炉及生产线3条或以上; b . 中型项目或更复杂的非标准,特殊设备,工业炉和生产线6条或以上; C . 大型项目或复杂的非标准,特殊用途设备,工业炉和生产线2件和中型项目或更多复杂的非标准,特殊用途设备,工业炉和生产线2或 更多; d . 工程项目或复杂的非标准,专用设备,工业炉和生产线1项和中型项目或更多项目,复杂的非标准,专用的设备,工业炉和生产线4项或以上 . ②在具有A 工程设计级资质的设计部门中,担任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并负责5年的机械专业技术工作 . ③作为具有B 工程设计级资质的设计部门的总工程师,负责机械专业技术工作7年 . 2.在此专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后,累积从事机械专业结构工程设计超过15年,达到该《技术性能和资格》第①条规定的性能 措施(2),并获得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机械专业)或此专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2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省部级机械建设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一,二,三等奖 . 2.评估和认可程序(1)符合评估和认可要求的人员,应通过用人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该单位的工商业注册所在的位置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 . ,军事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应用于通用后方基础设施营房部门 .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勤部基础设施兵营部要审查各自地区和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提出建议 . 审查意见,并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一般政治干部进行审查,之后,所有申请人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将被发送至机械建筑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 (3)机械建设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批准的人员进行测试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通过审批的人员进行具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发送至机械工程专业 . 专家委员会 . (4)机械建设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结果汇总并报告给建设部和人事部 . 两个部门将审核审核结果和测试结果,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 在未提出异议之后,人事部和建设部向公众公布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 对于未通过评估的申请人,应委托机械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专业解释失败的原因 . 3.评估和确认的申请材料(1)中央,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勤部住房和住房建设部的意见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评估申请表(附表2) .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硕士证书的副本 . 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支持材料的副本:获奖项目的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位证书,奖励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格证书,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名证书,以及 担任董事和副总裁工程师职位的任命文件 . (4)优胜者应附上有效证书,即证书,个人证书或官方公告 .获奖名单 . 如果未颁发个人证书或尚未正式公布获奖者名单,则应根据获奖者提供获奖者原始名单以及获奖项目的主要图纸和签名的副本 . 国家规定的单位数量,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五)获奖单位颁发的职业道德证书和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书 . 四,报名时间和要求(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勤部基础设施营房部和总政治部应在2006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审查工作 . ,并签署审核,在审核意见之后,将所有申请人材料发送给机械建筑工程专家委员会专业 . (2)通过特许经营或评估和认证而获得其他专业工作(实践)资格的人员,不得申请勘察设计 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的评估和认证 .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报告,审查和审查 . 不认真检查,不弄虚作假的,应当停止区域,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4)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检查和复检时,应检查各种证书及有关证明的原件 . 提交的各种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应当由所属单位人事(干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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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系统e69da5e6ba90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231616631暂行条例第1条总则第一条是加强化学工程设计 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从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学工程(包括化学工程,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工)设计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技术人员 .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化学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制度的统一计划 .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化学工程师一词,是指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并从事的专业技术人员 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 .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这些规定为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以及实践,监督和检查提供了指导 . 第六条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设有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化学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学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建设部组成 ,人事部和相关行业协会,由化学工程专家组成,负责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 勘察设计 注册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注册个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管理和注册声明 .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原则上,每年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统一考试制度 . 第八条化学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化学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和管理考试题库,组织评分和评分,并提出评分标准和资格标准 . 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考试大纲,年度测试问题,评分标准和资格标准 . 第9条注册化工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包括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教育和专业实践要求,可以申请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 . 第十一条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统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由人事部和建设部负责 . “ .第3章注册第12条那些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可以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提出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并且委员会将相关的处理材料注册提交给化学工业专业委员会 . 第十三条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当向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化学工业工程师资格注册证书和作业印章 . 只有在注册之后才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学专业委员会应将注册批准的注册化学工程师名单提交给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14条注册化学工程师注册的资格有效期为2年,如果您需要在到期日之后继续练习,则应在到期日前30天内再次进行注册程序 .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不得授予第15条注册:(1)不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2)在从事化学工程或相关业务时犯错误,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开除或更高级别的行政处分 从制裁或制裁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注册之内,临时制裁应少于2年; (3)从完成刑事处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注册少于5年; (四)国务院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不允许注册 . 第16条如果化学工业专业委员会根据本法规第15条决定不批准注册,则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如果有任何异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 . 第十七条注册化学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学专业委员会应当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到刑事处罚(3)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和相关行业中造成工程事故,并处以解雇前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4)被发现与注册的规定不符;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 第十八条被撤销的人对撤销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上诉 . 第十九条撤回取消注册的人可以在处罚期届满后的5年内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 第四章实务第二十条注册化学工程师的实务范围:(1)化工工程设计(包括本专业环保项目); (2)化工技术咨询(包括本专业环保项目) .(3)化工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项目管理业务; (5)指导并监督本专业设计项目的建设;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服务 . 第21条注册化学工程师只能由具有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雇用 . 第二十二条注册化学工程师的实践,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 第二十三条因化学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受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按照合同向已签署的注册化学工程师追偿 . 第二十四条化学工程师的实践管理和处罚措施,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25条注册化学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学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指定的专业活动 . 第二十六条形成于化学工业工程设计中的主要技术文件,咨询和有关的业务工作,应由注册的化学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修改注册化学工程师签名并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征得注册化学工程师的同意; 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同意,则可以使用其他注册位化学工程师签名并盖章并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化学工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 (2)确保其专业工作的质量,并签署并覆盖其技术文件 . 章节; (三)切实掌握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被两个以上单位聘用; (5)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练习 . 第29条注册化学工程师应按照规定继续接受教育,作为注册的基本条件之一 .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k0】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正在实施中以前,符合注册位化学工程师资格的人可以通过评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位化学工程师资格证书” . 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可以申请 考试注册和练习 . 第三十二条从事化学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分配注册化学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 注册由化学工程师专业委员会制定的,由化学工程师签名和盖章有效的技术文件和管理措施的类型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1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化学工程师 . 第2条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考试大纲,年度测试问题,评分标准和资格标准 . 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化学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考试组织和实施 . 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进行 . 每个地区的检查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分工通过每个地区的协商确定 . 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 只有通过基础考试并按要求完成专业实习期的人员才能注册专业考试 . 专业只有通过考试,您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第四条符合《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册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基础考试:(1)取得专业( 指化学工程与技术,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学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请参见附表1,下同)或类似专业(过程设备和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请参见附表1,下同)本科以上学历 . (2)在专业或类似专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1年以上 . (3)在其他工程学科专业取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并且在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工作了一年 . 第五条通过基础考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专业资格考试:(一)获得专业博士学位,在化工工程设计工作了2年; 或获得类似的工程设计作品 . 专业获得博士学位后,他在化学行业工程设计工作了3年 . (2)获得该专业硕士学位后,已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3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硕士学位后,已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4年 . (3)在获得包括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专业的研究生班毕业后,并在化学工程工程设计中工作了4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后,已从事化学行业工程设计 5年 . (4)获得学士学位或通过专业个教育评估的学位后,累积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 4年; 或获得学士学位或未通过此专业教育评估的学位后,累积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的工作已达5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大学学位或学位,并且已经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6年 . (5)获得此专业大学学位后,已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6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大学学位后,已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7年 . (6)在获得其他工程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之后,已经在化学工程工程设计中工作了8年 . 第六条自2002年12月3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可以免除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1)取得该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 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工作至少5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博士学位后,已在化学行业工程设计工作了6年 . (2)获得此专业硕士学位后,他从事了化学工业工程设计 6年; 或获得相似的专业硕士学位后,他从事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已有7年 . (3)从具有专业或专业研究生班的双学士学位毕业后,他从事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已有7年; 或获得类似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8年 . (4)获得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已有8年; 或获得类似专业学士学位或学位的学士学位或学位后,他从事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已有9年 . (5)获得专业大学学位后,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9年;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大学学位后,已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10年 . (6)在获得其他工程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后,他从事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已有12年 . (7)在获得其他工程学专业的大学学位之后,他从事了化学工程工程设计的工作已有15年 . (8)获得该专业中专学位后,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已有25年以上; 或获得类似的专业中专学位后,已累积从事化学行业工程设计 30年以上 . 第七条参加考试的,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批准并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登记 . 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程序和登记条件,考试合格后,签发考试录取票 . 参加者在入场券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 〔K2〕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中央管理企业的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登记 . 第八条考试中心原则上位于省会和直辖市 . 如果有必要在其他城市设立,则必须获得人事部和建设部的批准 .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 考试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考试组织和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相关的培训,不得参加考试 . 第十条严格执行有关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在试卷命题,打印,发送过程中要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防止泄漏 . 第十一条严格检查室纪律,严格禁止欺诈行为 . 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严肃处理,对党和领导人负责 . 注册化学工程师执业资格评估和认可措施1.评估和认可条件在发布这些措施之前,他从事化学工程设计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并被评为高级工程专业 ]技术职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健康,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 (2)国家工程设计硕士 .(3)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15年以上,并获得了国家杰出工程设计项目金奖或银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相关化学工程该奖项的主要技术人员不超过70岁(含),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具有A级化学工程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中,他担任首席 副总工程师至少5年 . 2.受聘为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准备和考试题设计的专家 . (4)具有以下条件1或2并通过专业测试的人员 . 1.满足以下条件(1)和(2)的人 . (1)学历和专业年限:①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专业,并在化学工程工程设计工作了15年; 或在类似的专业大学中获得学士学位或学位,并且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已有20年以上 . ②在1983年12月31日之前,在这所专业学院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20年; 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了与大学专业类似的大学学位,并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 . 整整25年 . ③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该专业中专学位,并在化学工业工程设计工作了25年以上; 在1973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类似的专业中专学历,并且累积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的工作至少30年 . (2)技术性能和资格:①作为化学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请按照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标准完成工程设计 5个或以上的中型化学工程项目或3个或更多的大型项目 . ②在具有A 工程设计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曾担任化学工程的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5年 . ③在具有B 工程设计级资格的设计部门中担任化学工程首席工程师超过7年 . 2. 1983年以后,在这所专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后,累积从事化学工业工程设计 15年,并获得了国家杰出工程设计奖计划或该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 进步奖负责目标的主要技术人员,或获得2个或多个省部级化学卓越奖工程设计的主要目标,科学技术进步奖对技术负责 . 2.评估和认可程序(1)符合评估和认可要求的人员应由单位推荐给该单位的工商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部门注册 . 位于,铁道部和水利部隶属于A级和B级勘察设计,推荐给铁道部和水利部勘察设计的单位以及军事系统勘察设计 向通用后方基础设施营房部推荐的单位 .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和水利部主管部门,总后勤部基础设施和住房部门将对本办法进行审查 . 设计单位在各自地区和部门中的申请者,并已获得人员批准(专业改革) .行政部门和一般政治干部经过审查后提出建议清单,并提交给国家勘察设计 [ k0]工程师化学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为化学专业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 . (3)化学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通过初步审核的人员进行测试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初审合格人员的具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化工专业委员会 . (4)化学专业委员会将总结初步审查结果和测试结果,并将其提交给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 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测试结果进行最终审查 . 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后,国家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宣布已通过评估,并被确认为“化学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 证书 . 3.评估和确认的申请材料(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道部,水利部有关部门的意见函 资源,以及一般后方基础设施建设部 . (2)注册化学工程师资格评估和认证的申请表(附表2) .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硕士证书的副本 . 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认证材料的副本: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位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名证书以及首席职位的任命文件 . 和副总工程师 . (四)获奖单位颁发的职业道德证书和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书 . 4.申请时间和要求(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勘察设计,人事部门,总后勤部基础设施营房部和总政治部应将合格人员的资料提交给 化学工业,2003年5月31日之前 .专业委员会 . (2)通过特许经营或评估和认证获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不得申请注册化学工程资格的评估和认证 .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报告,审查和审查工作 . 不认真检查,不弄虚作假的,应当停止区域,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 (4)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时,应核对各种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 . 提交给化学工业专业委员会的各种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应由所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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