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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8:03:12    来源:国务院    浏览次数:600
    导读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务院令第146号
    颁布日期:1995-03-25
    执行日期:1995-05-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5.05.01,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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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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