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标准件之家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相关法规 » 劳动法 » 正文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8:03:23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239
    导读

    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颁布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颁布日期:2017-09-26
    执行日期:2017-01-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吉林省关于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7)

    吉人社办字 〔2017〕62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有关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确定标准。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6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01.01,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10.19

    <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zjzhijia.com/news/1/565.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冀ICP备190222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