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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1:37    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等    浏览次数:99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等
    文号: 财税〔2018〕4号
    颁布日期:2018-01-07
    执行日期:2018-01-07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8.01.07,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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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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