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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全国城镇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8:01:04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浏览次数:247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为统筹推进“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我们编制完成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号: 发改环资[2016]2849号
    颁布日期:2016-12-31
    执行日期:2017-01-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城镇化工作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指导各地科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了《“十三五”全 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

    规划期限:2016-2020 年。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十二五” 以来,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截至 2015 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到 2.17 亿立方米/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2%,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但同时也应看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区域分布不均衡、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渗漏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再生水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使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成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 心,倒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绿色生态、系统协调”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全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将污水处理作为改善城镇水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坚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需求相适应。

    系统协调,提质增效。按照经济适用、节约资源、高效有序的要求,科学规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厂网配套、泥水并重,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整治城市黑 臭水体、缓解水资源紧缺等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优化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空间布局,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污水管网改造、排水口及检查井渗漏治理,开展城市建成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坚持政府主导,明确责任主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城市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运营监管,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5%,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 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 90%;建制镇达到 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 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到 2020 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 10%以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 2017 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 2020 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其他城市达到 75%;县城力争达到 60%;重点镇提高 5 个 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到 2020 年底,城市和县城再生水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不低于 30%,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 20%,其他城市和县城力争达到 15%。 “十三五”期间规划新增污水管网 12.59 万公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 2.77 万公里,合流制管网改造 2.88 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5022 万立方米/日,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规模 4220 万立方米/日,新增污泥(以含水 80%湿污泥计)无害化处置规模 6.01 万吨/日,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规模 1505 万立方米/ 日,新增初期雨水治理设施规模 831 万立方米/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体系。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01.01,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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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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