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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4:11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6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的精神,我市在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首批取消69个行政审批事项(含3个部分取消事项)和下放2个事项的基础上,对市级政府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第二批取消的58个行政审批事项(含16个部分取消事项)予以公布(项目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颁布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发[2003]14号
    颁布日期:2003-02-13
    执行日期:2003-02-13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的精神,我市在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首批取消69个行政审批事项(含3个部分取消事项)和下放2个事项的基础上,对市级政府机构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第二批取消的58个行政审批事项(含16个部分取消事项)予以公布(项目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后,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凡已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停止审批;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同时取消。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做好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将继续分批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政府各部门对今后拟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南通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2001]122号)的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同意并公示后实施。

    四、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效率,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附件:南通市市级政府机构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58项)

    一、取消的事项(42项)

    (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旧货调剂企业的设立(原审批事项之3)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设立及年审(原审核事项之9)

    3.旧货市场的设立(原审核事项之13)

    4.酒类销售许可证(批发)(原审核事项之17)

    (二)市科学技术局(1项)

    1.技术贸易机构认定(原核准事项之2)

    (三)公安局(9项)

    1.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原审批事项之13)

    2.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原审核事项之5)

    3.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原审核事项之6)

    4.企事业单位经济民警组建(原审核事项之7)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原审核事项之19)

    6.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资质许可,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许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资质许可。(原审核事项之22)

    7.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原核准事项之8)

    8.特种刀具佩带证、特种刀具生产经销许可证(原核准事项之16)

    9.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审验(原核准事项之25)

    (四)市司法局(2项)

    1.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考核(原审批事项之1)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证(原核准事项之3)

    (五)市人事局(6)

    1.干部跨地区调动(原审批事项之2)

    2.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原审批事项之3)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原核准事项之2)

    4.公务员科级以下职位、非领导职务设置(原核准事项之4)

    5.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核准事项之5)

    6.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含工效挂钩、津贴方案)(原备案事项之2)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原审批事项之2)

    2.用人单位刊播、发布招聘广告(原核准事项之17)

    (七)市建设局(5项)

    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日综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含纯净水)(原审核事项之2)

    2.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原核准事项之2)

    3.动物园的设立(原核准事项之3)

    4.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接工程(原核准事项之5)

    5.招标方式和标底审定(原核准事项之6)

    (八)市城市管理局(1项)

    1.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原核准事项之2)

    (九)市卫生局(7项)

    1.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认定(原审批事项之5)

    2.医用氧舱设置(原审核事项之2)

    3.各种形式举办的中等医药卫生学历教育新专业设置(原审核事项之8)

    4.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等级认定(原审核事项之10)

    5.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原核准事项之4)

    6.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原核准事项之5)

    7.一级医院等级评审(原备案事项之1)

    (十)市环境保护局(1项)

    1.污染源治理资金有偿使用(原审批事项之4)

    (十一)市房管局(1项)

    1.房改房上市交易(原核准事项之10)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项)

    1.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施工许可证(原审核事项之7)

    (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项)

    1.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原审核事项之1)

    (十四)市物资总会(1项)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网点)资格认证(原审核事项之2)

    二、部分取消的事项(16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不需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的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交通、能源、原材料、机械电子、轻工纺织、高新技术等项目基本建设的开工报告审批。(原审批事项之2)。

    (政府投资的市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开工报告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项)

    1.国家规定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不需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乙内的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原审核事项之8)。

    (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甲内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三)市教育局(1项)

    1.市属成人中专专业设置(原核准事项之2)

    (市属成人中专招生计划、学生录取的核准事项予以保留)

    (四)市公安局(7项)

    1.旧货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原审批事项之14)

    (印章业、典当业、拍卖业的审批事项予以保留)

    2.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原审核事项之15),(A级拆除爆破设计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资质许可(原审核事项之16)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原核准事项之9)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驾驶员、押运员、保管员、采购员证的核准事项予以保留)

    5.计算机安全员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原备案事项之5)

    (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单位备案事项予以保留)

    6.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原备案事项之8)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备案事项予以保留)

    7.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自用多色复印机(原备案事项之4)

    (机动车修理、单位内部印刷厂的备案事项予以保留)

    (五)市民政局(1项)

    1.国内婚姻中介机构的设立(原核准事项之5)

    (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设立的核准事项予以保留)

    (六)市交通局(1项)

    1.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信登记、交通建设项目监理许可(原审核事项之1)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合格证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七)市文化局(1项)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16mm)(原核准事项之8)

    (35mm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准事项予以保留)

    (八)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1.以招标或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原审核事项之13)

    (未经招标或拍卖的海域使用权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九)市物价局(2项)

    1.国产农膜原料出厂价(原审核事项之16)

    (地产小尿素、部分化肥出厂价格、省级储备肥、救灾肥、进口优质化肥调拨价、供应价,部分农药出厂价、销售价,进口农膜原料供应价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2.厂丝出厂价(原审核事项之19)

    (桑蚕鲜茧收购价、干茧供应价、蚕种价格的审核事项予以保留)

    注:上述各取消、部分取消后括号内注明的原审批类型及序号系指市政府通政发[2001]92号文件中的序号。

    2003年2月13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3.02.13,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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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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