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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4:5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355
    导读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作好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现就调整压力容器管道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颁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 国质检锅[2003]490号
    颁布日期:2004-01-05
    执行日期:2004-01-05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作好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现就调整压力容器管道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阀门、电力管件制造纳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范围。

    二、不再审批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改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审查工作。不再审批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改由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对审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公布。

    三、改变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许可管理方式,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核机构对审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考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培训考核按照统一的大纲进行,证书格式全国统一。承担培训考核发证的机构必须制定对人员培训、考核的管理程序,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有关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局锅炉局反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4.01.05,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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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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