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标准件之家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相关法规 » 行政许可 » 正文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7:35    来源:国家林业局    浏览次数:84
    导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
    文号: 令第30号
    颁布日期:2013-01-22
    执行日期:2013-04-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

    (一)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等;

    (三)国家林业局的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议。

    国家林业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八条 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公众有权依法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受委托机关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总情况,应当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的期限内需要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受委托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4.01,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6

    <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zjzhijia.com/news/1/791.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冀ICP备190222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