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标准件之家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相关法规 » 合伙企业 » 正文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47:28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859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8]159号
    颁布日期:2008-12-23
    执行日期:2008-01-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8.01.01,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0.14

    <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bzjzhijia.com/news/1/8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冀ICP备1902229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