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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3:48    来源:国务院    浏览次数:970
    导读

    你省《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政发〔201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13〕59号
    颁布日期:2013-05-18
    执行日期:2013-05-18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会泽古城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云政发〔201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泽县历史悠久,遗存丰富,街区集中成片,古城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整,历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会泽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古城风貌,注重古城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会泽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5.18,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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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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