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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了解粮食行政复议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2:41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920
    导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了解和总结行政复议法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实施以来,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请你们将下列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送我司:

    颁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颁布日期:2006-07-19
    执行日期:2006-07-19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了解和总结行政复议法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实施以来,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请你们将下列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送我司:

    一、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本省(区、市)有关粮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情况及其特点和趋势的分析。

    二、本省(区、市)粮食部门贯彻行政复议法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的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三、本省(区、市)粮食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有关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 话:010-63906252 63906294

    传 真:010-63906248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粮食局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6.07.19,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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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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