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单位: 国家粮食局
- 颁布日期:2006-07-19
- 执行日期:2006-07-19
-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了了解和总结行政复议法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实施以来,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请你们将下列情况于8月15日前书面送我司:
一、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本省(区、市)有关粮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情况及其特点和趋势的分析。
二、本省(区、市)粮食部门贯彻行政复议法和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的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三、本省(区、市)粮食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等情况。
四、有关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 话:010-63906252 63906294
传 真:010-63906248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粮食局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6.07.19,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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