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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9 17:53:12    来源:公安部    浏览次数:780
    导读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不含天津、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边防检查工作密切相关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并以此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9-10-26
    执行日期:1999-10-26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不含天津、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边防检查工作密切相关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并以此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99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实际,经商部边防局和部法制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防检查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实施后,对已改职业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隶属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对现役制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二、负责边防检查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通知》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法制处、室负责办理涉及现役制边防检查站的行政复议事项。关于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设立法制机构的问题,尚在审议之中,法制机构未正式设立之前,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可先在总站办公室设立临时法制机构,办理涉及所属边防检查站的行政复议事项。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承办行政复议案件时,要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业务部门要配合法制部门办理好行政复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1.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阻止入出境、扣缴证件、留置盘问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边防检查站申请颁发有关证件,但边防检查站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类规定包括:

    1.国务院部、委、办制定的规定;

    2.公安部(包括与其他部、委、办联合)制定的规定;

    3.公安部边防局或出入境管理局(包括与部其他业务局或有关部、委、办业务司、局联合)制定的规定;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的规定;

    6.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制定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办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受理此类复议时,对上述前3项规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法和其他材料一并转送公安部法制局并抄送出入境管理局作出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公安厅、局和总站在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对本级制定的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30日内予以废止或作出修订。

    四、其他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和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边防检查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大致能证明案情事实或说明有关问题,公安厅、局或总站就应当受理。申请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二)申请复议的形式。申请复议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需注意,对以口头形式申请的,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要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受理复议的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首先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法制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公安厅、局和总站的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然后作出复议决定。办理行政复议,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单独列支,并予以保障。

    (四)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受理行政复议的公安厅、局或总站应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文书格式公安部已制定下发,各地可按规定的格式与要求自行印制。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对边防检查机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边检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边检机关的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边检工作的需要。各地在执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各种违法违规的处理,要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准确、程序规范,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

    公安部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10.26,截至2019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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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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